(三)规划中属商住用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净地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成后移交政府或由政府回购,优先用于该地块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回迁。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对改造难度较大、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城市棚户区,采取政府主导运作的改造方式,由政府组织建设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改善棚户区群众住房条件。
四、拆迁安置补偿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二)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要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在同类地段购买同面积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
(三)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片区规划,用地性质属于商住用地的,应优先建设还建房安置被拆迁人;不属于商住用地的,应通过建设安置房或由政府回购商品房等方式解决安置用房。
(四)同类地段住宅安置面积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具体办法由市、县(区)政府另行制定。
(五)拆迁安置面积不得低于36平方米。拆迁产权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被拆迁人唯一一处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安置房面积超过36平方米,则对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按照阶梯式价格结算:1、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2、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六)租用公有房屋(不含租住直管公房),符合房改条件、但没有参加房改的,可先进行房改然后再进行补偿安置。
(七)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五、资金来源
城市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中央城市棚户区改造投资补助资金;
(二)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的资金支持;
(三)市、县(区)政府自筹资金,包括:1、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部分;2、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土地出让所得全部收益;3、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按规定安排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