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策支持
(一)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以招拍挂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政府主导运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从省级预留的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并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部用于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拆迁安置。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内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增网等经营性收费;排水、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承建方或政府出资配套建设,并减半收取管网增网等经营性收费。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集中新建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可列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享受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政策。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强制性规划条件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六)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条件,并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县(区)可建立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项目。
(七)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在办理产权证时,对原拆迁面积部分免征契税。
七、组织实施
(一)编制规划,制定方案。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摸清改造面积、户数、人口、房屋现状等情况,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等相关资料,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