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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完成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工作后,出具比对监测报告。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一季度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表)一式三份,并向企业抄送比对监测报告(表)一份。

  比对监测报告的内容应同时满足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环保行政管理的需要。

  (二)现场核查

  按照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办法及规程,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制度执行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的现场核查,是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性的有效措施之一和重要环节,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必须的有效方法。现场核查工作是各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信息部门、等部门现场技术监督工作,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应不定期多种形式地开展相关工作。

  1.任务分工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核查工作由各级责任环保部门组织或委托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信息部门、等部门组成的核查工作组负责承担,省级核查工作组负责承担湖北省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核查工作。市级核查工作组负责承担辖区内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外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核查工作。

  2.工作内容

  现场核查包括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制度执行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企业生产工况、生产产品的品种和产量,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内容。

  (1)制度执行情况包括: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运行、巡检记录;定期校准、校验记录;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2)设备运行情况包括:仪器参数设置;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3.核查报告

  各级现场核查工作组完成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核查工作后,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一季度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报告(表)一式三份。

  五、综合评审

  各级责任环保部门在接到企业自检报告、考核比对监测报告(表)、现场核查报告(表)后,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20个工作日内组织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信息部门、等相关部门(机构)组成的考核小组完成对国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审核。得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表)一式四份,分别报送本级监测、总量、监察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责任环保部门,同时向企业抄送评审结论(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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