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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整治措施。

  对检查行动中发现有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赴现场勘验,并督促开采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和时限。企业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勘验人要对整改情况负责。凡整改效果不明显或
  未按期限整改的将坚决予以处罚,该吊销证照的要坚决吊销证照,该关闭的要提请当地政府关闭。对无证照或证照(手续)不全、证照失效的矿山生产单位、矿山建设项目,必须先停止生产、建设活动,待办理或补办齐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生产、建设活动。对偷采、盗采、以探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权限提出意见,上报各级人民政府,建议取缔或实施关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危险化学品。

  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消防、质监、气象等部门配合。

  1.检查内容。

  (1)各种手续、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2)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管理、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警示标志,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及从业人员“三级”培训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等落实情况;

  (3)安全设施设计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防雷防静电设施以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情况;

  (4)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资质,驾驶人员、押运员及装卸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经过检测检验,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是否到位,运输车辆标志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未按指定路线
  、时间速度行驶等问题。

  2.整治措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按管理权限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指派专人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未能完成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证照或关闭。对无证照或证照(手续)不全、证照失效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建设项目,坚决先停止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待办理或补办齐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落实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消防。

  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安全监管、城乡建设、教育、文化、商务、工商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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