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内容。
(1)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企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设施配置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确立及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等情况;
(2)是否存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法搭建各类建筑物的情况,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和“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
(3)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
(5)人员密集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备案情况;
(6)所使用的各类消防器材、产品的质量状况。
2.整治措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完善。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重点场所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必要时要停产停业整顿。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违法搭建的各类建筑必须限期拆除。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凡质量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将依法没收和销毁。
(五)建筑施工。
由各级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水利、电力、消防等部门配合。
1.检查内容。
(1)各类建筑施工企业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2)在房屋建筑、市政、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等工程施工中预防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起重机械事故及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和使用管理情况;
(4)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安全费用及安全措施是否及时到位以及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在建和已投入使用的桥梁、隧道、水利建设工程隐患排查情况;
(6)民爆物品的购买、使用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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