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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规范运作,完善制度。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工作是一项应当长期坚持的工作。按照《纲要》、《决定》精神,认真落实《立法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定期清理评估等各项制度,做到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效,坚持不懈。
  四、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3月1日-3月10日):制定工作方案,动员部署阶段。乌鲁木齐市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市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具体实施。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都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成立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周密部署,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方案应于2010年3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第二阶段(3月11日-7月20日):梳理、评估、审查阶段。各级行政机关要对历年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认真评估,准确把握。对发现有问题的文件进行审查,逐一研究是否存在需要修改、废止的情形,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理由;需要修改的,应当及时重新制定。清理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原则。
  第三阶段(7月21日-9月20日):决定和公布阶段。编制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作出清理结果的决定;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备案。
  第四阶段(9月21日-11月20日):总结、验收阶段。总结清理工作情况,下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职能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加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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