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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2009)

唐山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
([2009]26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材料的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三部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
  第三条 唐山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唐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具体实施,履行以下职能:
  (一)负责办理本市生产企业的建筑工程材料《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的初审工作;
  (二)负责办理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备案证》的初审工作;
  (三)负责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建筑工程材料的登记工作;
  (四)依法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五)依法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抽取样品进行检测,被检查单位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为向本市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工程材料的产品信息和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单位的诚信信息,建立建筑工程材料信用档案,促进规范建筑工程材料市场,推动优质建筑工程材料的应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凡进入本市建筑市场的建筑工程材料,均由生产企业向市建设局进行告知性登记,建筑工程材料的告知性登记作为建筑工程材料准予采购、使用的依据。
  第五条 建筑工程材料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携带以下材料到市墙改办申请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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