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涉及淘汰类的琉璃瓦生产企业,各有关部门和地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切实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同时,坚持堵疏结合,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按照整合整治的标准要求,新批设若干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先进琉璃瓦生产线,并以公开竞拍的方式取得生产经营权。
(三)坚持政策激励
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导向作用,鼓励企业自行、尽早实施关闭。要确保奖励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全程阳光操作。对由于企业关闭引起的村级经济收入减少,各市(县)、区政府按照实际减少额给予一定年限的补偿。
(四)坚持执法推动
加强对全市所有琉璃瓦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严查不按规定要求签约和实施关闭、整治的企业,推动琉璃瓦生产企业关闭、整治到位。
(五)坚持属地负责
整合整治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各市(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琉璃瓦行业生产企业的整合整治和关闭,确保琉璃瓦行业的整合整治工作稳步有序。
三、目标任务
(一)关闭目标
全市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工艺的琉璃瓦生产企业(含生产琉璃瓦配件、屋脊、筒瓦、西班牙瓦、波形瓦、S瓦、平板瓦等所有陶瓷瓦类企业),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分期分批停止生产,注销营业执照,拆除窑炉设施。
(二)整治目标
凡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设备、工艺的琉璃瓦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整治标准进行综合整治;其他窑炉企业今后也将按计划逐步进行整治或实行关闭。
(三)其他
对未入列本次关闭或整治范围的其他各类陶瓷生产企业,一律不得生产各种琉璃瓦。对未列入本次关闭范围,但营业执照中有涵盖琉璃瓦经营范围的企业,地方各级政府应要求企业作出不生产琉璃瓦的承诺,并督促企业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工商部门应及时依法办理,环保部门变更其环境影响评价中相应的工艺流程。企业在关闭前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综合整治。对营业执照中没有琉璃瓦生产经营范围或审批手续不完善而违规生产琉璃瓦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切实维护合法企业的权益。
四、鼓励政策
(一)奖励政策
各市(县)、区政府要对辖区内在不同年度实施关闭的琉璃瓦企业给予差别化的奖励,鼓励企业尽早关闭。
(二)转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