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廉租住房分配程序
(一)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将当年可分配的廉租住房套数,落实到洮北区政府。由洮北区政府根据各街道办事处符合实物配租户数的比例分配落实。
(二)申请家庭人口与廉租住房户型要相对应,家庭人口2人(含2人)以下的对应户型为36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对应户型为45平方米左右。
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户口簿上记载的人口数量计算,家庭实际居住人口少于户口簿上记载的人口数量的,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
(三)根据《
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政府转让部分产权”的规定,购买廉租住房的产权为共有产权,按照按份共有方式办理房屋登记。
(四)街道办事处按轮候顺序分配,并与购买家庭签订《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部分产权转让合同》。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将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实物配租家庭拒绝履行分配结果的,视为放弃实物配租。
(五)廉租住房成本价格以当年建设成本价格为准。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上年房屋建设成本价格。
购买保障性住房部分产权的家庭,从购买之日起,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七、廉租住房的使用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是政策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拥有部分产权,不得转让、继承。(二)廉租住房中政府产权部分实行零租金。自修自住,各项费用均由住户自行承担。(三)廉租住房购买后,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结构、设备和设施。不得转借、转租。(四)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房屋由辖区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并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为解决购买实物配租的房屋“公共面积、共用设施”维修问题,购房人在入户前按照拥有产权比例缴存相应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
出让部分廉租住房产权取得的收入,存入财政专户,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经审核后,全额转入市房保办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九、部门职责
(一)市建委。
负责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二)市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