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开学后,对学生甲型H1N1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和对流感样症状人员的及时报告情况。
三、督导检查工作分工及人员组成
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级医疗机构承担本市大中专院校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检查指导工作。检查组由自治区卫生厅和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共同安排公共卫生(或卫生监督)和临床专业人员组成。乌鲁木齐市各区、县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区、县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属地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辖区内全部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乌鲁木齐地区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按照教育部、卫生部《
关于做好学校秋季开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和《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要求,立即与属地卫生部门落实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健全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和方案;开展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培训,使每个教职员工明确各自职责,知晓疫情防控工作措施,熟悉防控工作程序;落实学校晨检和因病缺勤登记。已发生甲型H1N1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学校、托幼机构,要做好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报告、隔离和治疗,避免大型集会活动。
五、全区各地教育和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将做好学校、托幼园所的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作为疾病防控工作的重大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立即参照自治区对乌鲁木齐市学校、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采取的上述措施,组织安排专业力量检查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按照《方案》和《意见》落实学校一把手负责制,制定相关防控方案,落实班级卫生员制,做好晨检、缺课人员原因登记等各项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坚决服从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立即主动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甲型H1N1流感防控各项措施在学校、托幼机构得以有效落实。
请各地于9月20日前,将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分别上报至自治区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和自治区教育厅体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