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三、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由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事劳动、编制、公安、民政、物价、广播电视等部门组成的民办教育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相关职责,依法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市人民政府将民办教育工作纳入教育强县督导评估范围。
  (二)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全市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由举办者按条件和程序申报,县(市)区教育部门初审,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审批,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管理。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和实施文化教育培训的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由举办者按条件申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管理。实施中级以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和管理,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由省、市共管,以市管理为主。湘潭九华、昭山示范区内的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湘潭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改革与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潭办发〔2009〕18号)规定,分别由湘潭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并履行县级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相应管理职责。湘潭国家高新区范围内的民办教育机构暂由岳塘区负责管理,高新区协助管理。
  (三)严格实行办学准入制度和年审评估制度。各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严格把好审批关。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申请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必须提供有关材料,报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凡是达不到办学标准和要求的,一律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市、县(市)区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财务状况、教育质量、安全管理等进行年审评估,并出具年审评估意见书。市、县(市)区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检查评估结果,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努力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必须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和校长的职权。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报送审批机关核准备案。民办学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地址或者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学校要建立和健全学校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诚信建设,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社会监督。
  (五)切实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民办学校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统一使用财政提供的票据,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各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进行检查监督。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混乱或者违规使用办学资金,应责成其纠正,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