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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非税收入征管情况稽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非税收入征管情况稽查工作的通知
(黑财非税〔2010〕4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市县财政局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力度,确保年内实现千亿元地方财政收入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38号)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对全省2009年以来非税收入征管情况进行全面稽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稽查范围
  本次稽查的范围是各级非税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2009年以来各项非税收入的征缴情况和非税收入部门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特别是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擅自减、缓、免征问题。必要时,可追溯稽查到以前年度。
  二、稽查内容和重点部门
  (一)稽查内容。执收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征收,是否存在越权减免收费;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时限收缴非税收入;是否多征、少征、缓征或者停征非税收入;是否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已征收的非税收入;是否将非税收入存入非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是否建立票据领购、登记、保管、使用、缴销等制度;是否存在转让、代开收费票据和收入混库问题;是否存在非税收入预算编制不真实、不完整和漏报、瞒报和账表不符、账实不符问题;是否存在非税收入征收不到位问题。同时,对上年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二)稽查重点部门和单位。国土、教育、公安、交通、水利、地税等部门列为重点稽查单位。对教育部门的稽查,地市级原则上分别选择2所大学、2所中学和2所小学,县级分别选择1所中学、1所小学。
  三、稽查方式和时间
  本次稽查采取分级负责,自查与重点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市县和省直部门的自查工作自2010年5月31日开始至6月15日结束。省直部门负责所属执收单位的自查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执收单位的稽查。
  重点稽查从6月16日开始至7月25日结束。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各部门的稽查进度,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省财政厅将委托各市县财政部门对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稽查,同时委托地市稽查部分省属院校(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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