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不包括农村五保对象)。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按照《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优待内容
第九条 惠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除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低保政策外,凭《领取证》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小学和初中阶段,对家庭贫困的寄宿生进行生活费补助,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出现因贫辍学的情况;高中阶段学(杂)费减免50%、生活费予以适当补助;同时享受《惠州市特困生助学金实施方案》(惠府〔2000〕115号)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公立和政府部门办的幼儿园,保教费减免30%。
(三)有线数字电视主机基本收视维护费执行每户10元的标准;在未完成有线数字电视网络转换的地区,有线广播电视收视维护费减免30%。
(四)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免征每户每月10立方米生活用水量应缴纳的自来水水费和城市污水处理费(超过部分按标准足额交纳)。
(五)租住廉租住房的,按《
惠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惠府令第42号)和《惠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惠市房〔2010〕3号)规定减免租金。
(六)乘坐公共汽车,按正常票价的50%给予优惠。
(七)免征绿化费。
(八)丧葬火化费、收敛费、运尸费减免50%。
(九)在各级政府开设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以及政府举办的劳务市场和人才交流市场求职,免收就业介绍服务费、登记费、人才交流中介费。
(十)按再就业培训有关规定,享受免费培训一至两次,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
(十一)按照相关规定免费获得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