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将部分慢性病、地方病、精神病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费用纳入补偿范围。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确定为10种:①肝硬化失代偿期;②癌症(放化疗);③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④再生障碍性贫血;⑤系统性红斑狼疮;⑥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⑦精神障碍性病症;⑧糖尿病综合症;⑨地中海贫血:⑩肺结核病(请按病性有关规定归口各县慢病站管理、诊治方可办理补偿)。上述病种以县级以上医院鉴定为准,并出具鉴定单位的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和以往或现病史病历证明。补偿起付线、报销比例与住院补偿同等待遇,住院补偿和门诊补偿累计封顶线为5万元。白内障手术、住院分娩(按计生规定,需提供镇级计生部门的有关证明)费用纳入新农合住院补偿范围。
3、不予补偿的项目
(1)伙食、陪床、超标准床位费和观察室、疗养的费用;
(2)补偿手续不全者;
(3)参与卖淫、嫖娼等染上性病者;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人身伤害、工伤事故依法由第三者或有关单位负责的(自然灾害除外);
(5)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6)计划生育手术(按计划生育条例办理);
(7)各类生活项目开支(转院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损坏公物赔偿及陪人费);
(8)采用欺诈手段、冒名顶替的,取消当年全家新农合保障资格,不退回当年已交的保障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我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各地重新制订的新农合工作方案和有关《章程》,必须报市新农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方可施行。
(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新农合运行时间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第四季度为下一年度新农合宣传发动期。各县(市、区)应在2008年9月底前完成宣传发动的工作部署。10月至11月为集中宣传发动,向农户收款、登记造册阶段。12月为资金整理入户、统计上报、录入电脑阶段。各镇(场、街道、办事处)收缴农户的资金于12月上旬全部划入县(市、区)经办机构新农合“收入户”,经办机构资金收齐后于12月20日前划入财政局“财政专户”。12月中旬以后组织核实上报参合人数。各县(市、区)实际参合人数,以参合花名册、资金划入专户和电脑录入名单三统一为准。城镇户籍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等非农业户籍人口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完善救助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