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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设施)建设进度计划备案的通知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设施)建设进度计划备案的通知
(南建开发[2008]1号)


各开发企业: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南宁市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市政府于2008年6月2日公布实施)。按照《规定》要求,房地产项目开工前需制定项目(含配套设施)的建设进度计划,并将计划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还应将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交付时间等事项做出承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地产项目开工前,要制定包括项目主体工程、配套设施以及环境施工的建设进度计划。同时,对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期限、产权界定、移交使用等事项做出书面承诺。

  二、开发建设单位将建设进度计划报市建设委员会备案并提交《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市建设委员会按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和建设进度计划的内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出具《房地产项目(含配套设施)建设进度计划备案表》,作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件。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预(销)售时,要将承诺书的内容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示。承诺的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一并签订,凭经市建设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四、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建设进度计划对开发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实行中期检查。对配套设施建设未达到进度计划又未按要求整改的,市建设委员会将责令其停止主体工程的建设直至整改完毕。

  五、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建设委员会将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并向社会公布,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经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将在南宁建设网等政府网站公布。同时,市建设委员会不再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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