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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见


  (六)加大国际市场开拓。明确目标市场,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的契机,“突出南向”,重点拓展东盟市场;在巩固北美、欧盟、东南亚等传统出口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南美、东欧、中亚、西亚和非洲等新兴市场。对企业赴境外参展、推销等贸易活动给予支持,对新拓展国外市场和新开发产品出口并取得实效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企业到境外设立销售网点和售后服务中心等给予支持;积极支持企业利用第三方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业务。

  (七)拓宽利用外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所有领域都向外资开放。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托我市七大园区进行投资;鼓励兴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鼓励兴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酒业、化工、机械、能源、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优势企业;鼓励投资科技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生态环保型等产业;鼓励投资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投资IT、旅游、物流、服务外包、区域研发中心等服务贸易业;鼓励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对这些项目,优先予以用地保证并进入审批“绿色通道”。鼓励开展外资并购和引进风险投资者,对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车船等权证过户的相关费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予以免缴。

  (八)积极引导外资投向。凡引进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并经市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在要素价格、审批办证及期限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优惠鼓励政策,并给予一定的扶持补助。

  符合我市“四个四”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方向,投向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重点领域的项目;世界500强和国际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促进作用且实际利用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生物医药、环保节能、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填补我市空白的高新技术产业且实际利用外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现代农业、新农村建设、现代服务业且实际利用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九)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以及单个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年度上交税金(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经有关部门核定,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扶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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