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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省人民政府重点督查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立项督查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省人民政府重点督查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立项督查的通知
(云安〔2010〕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2010年,省人民政府把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列为重点督查的20项重要工作之一。为切实抓好这项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实施2010年全省重点督查20个重大建设项目和20项重要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0〕19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对省人民政府重点督查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立项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项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云政发〔2008〕178号)、《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云政发〔2008〕187号)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州(市)人民政府细化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具体,并能认真履行。

  2.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主要领导每年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分管领导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不少于1次。

  3.省直有关部门党组和厅长(局长)办公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主要领导每年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不少于1次。

  4.各级、各部门制定安全生产年度量化考核目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把目标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基层。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落实情况

  1.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87号),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挂牌督办制度、投诉举报与奖励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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