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州(市)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专项整治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煤矿、建设、交通、公安、民爆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体系,建立督查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挂牌督办机制,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经费支出。
(五)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情况
1.各州(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依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通知》,为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安全监管装备。
2.各州(市)要依托大中型企业,建立不少于1支专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同时,要加快建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和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3.各州(市)和各部门要建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六)加大执法力度和责任追究情况
1.各州(市)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打击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从事经营活动,矿山关闭取缔后又违规盗采,私挖滥采和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停产整顿和资源整合矿井违规生产,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瞒报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和抗拒安全执法,不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等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较大事故处理情况,事故查处在规定时限内结案率达100%,并按照规定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七)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情况
1.各州市要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监控责任,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消防总队、云南煤监局等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省安委办报送事故信息,每月定期报告管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
3.各级安全监管局每月要对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通报考核指标控制情况。省安委会要对各州(市)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实行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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