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和电力部门在办理金属非金属矿山单位的民用爆破器材购买、使用手续和供电手续时,须审查该矿山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建矿山在建设及试生产期3个月以内的除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改扩建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超过3个月且在建设及试生产期3个月以内的除外)的矿山,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的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由当地省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安监等部门对其实施关闭。
(二)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6.妥善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三)省辖市安监局应当通知当地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相关行业期满前三个月提交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逾期三个月不提交延期申请者,省辖市安监局提请省安监局依法注销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关闭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三、提高安全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矿山
(一)严格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址的安全条件
1.距矿山边界200米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及其他人口聚居活动场所,不得有等级公路,不得有高压电线及重要通讯线路。
2.距矿山边界100米范围内不得有输油输气管道,在100-500米范围内有输油输气管道的,须征得管道单位的同意,并有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二)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规定
1.按照《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