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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

  3、严格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将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规定,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有关企业一律可以拒绝缴纳。

  4、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健全涉企收费预算管理制度。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的相关支出,一律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严禁执收部门截留、坐支、挪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也不得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与执收部门的预算支出直接挂钩。

  5、认真做好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将于7月底前完成本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工作,向社会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将本市拟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时,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文件要求,加强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专项检查,重点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较多的质检、国土、交通、环保、建设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对全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范工作。

  1、治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范围: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2、治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①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②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③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④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⑥未纳入《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自立项目收费的。属上述收费行为将一律予以取缔。

  3、治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措施和要求。一是要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对涉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二是进一步完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执行《天津市2008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不得收费。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须向市物价局申报,经审核批准或按照规定备案后方可执行。市物价局对《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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