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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

  (五)切实加大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价格、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管,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对涉及企业收费较多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收费开展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令将多收费用退还给企业,无法退还的违规收入上缴财政;开展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收费检查,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涉企收费秩序;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社会团体会费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强制入会行为。

  (六)积极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的违规违纪问题,要督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市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坚决纠正加重企业负担的不正之风,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和顶风违纪向企业乱收费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

  三、治理规范涉企收费实施步骤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要求,本次治理规范工作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清理自查阶段。各收费单位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对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开展清理,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并按照本通知规定研究提出清理规范的初步意见,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填写清理报表,按照治理规范的职责分工,分别报市、区县价格、财政和民政部门审核。

  (二)集中审核阶段。市、区县价格、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各部门报送的清理规范的初步意见和清理报表,对其所管理单位实施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社团会费进行清理审核。各区县价格、财政和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社团会费的审核,提出清理意见报市价格、财政和民政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结合全市清理情况,研究提出规范本市涉企收费的具体措施,修订《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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