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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财预〔2010〕19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要高度重视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准确把握《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实推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二、各市县要积极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主动公开经同级人大或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预算、决算以及民生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等;积极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认真研究依申请公开内容,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依法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三、各市县要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的协调机制、保密审查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预算信息披露制度、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措施,增强预算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规范性;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四、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做好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主动公开。省直各部门在公开部门预算时,原则上应将报送人大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中的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作为部门预算公开的基本格式和内容先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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