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和法制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做出积极贡献。
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参加评选。
(二)模范集体(车间、班组、科室)条件。
1、超额、出色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
2、工作中坚持依靠职工、民主管理、科学管理,做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成效显著;
3、职工的思想道德、技术、业务、文化等素质较高,遵纪守法。
(三) 劳动模范、劳动模范标兵条件。
劳动模范必须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思想政治素质高、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企业深化改革、经济技术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3、对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人口控制、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保护国家人民利益,维护法律法规,稳定社会治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勤政廉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深化改革、对外开放、城市建设及解决职工再就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其他方面对我市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劳动模范标兵,除具备劳动模范标准外,必须是本行业的排头兵,并在本岗位做出重大贡献者。
四、名额分配原则
以贡献为主,倾斜一线,兼顾各行业构成比例和近两年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 、省劳模、省“五一劳动奖章(奖状)”分配情况。
五、评选方法和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要根据分配的名额自下而上进行。
先由基层单位按分配比例、类别和评选要求提名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分别报各县(市)区和各战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劳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总工会经济部)。县(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
六、表彰奖励
此次表彰,本着荣誉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荣誉奖励为主的原则。
(一)劳动模范标兵和劳动模范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二)对模范单位和模范集体(车间、班组、科室)颁发荣誉奖牌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个月工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