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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通告>的操作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通告〉的操作规程》的通知
(沪工商公〔2010〕158号)


各分局、市局检查总队:

  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通告〉的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通告》的操作规程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通告》(市政府令第41号,以下简称《通告》)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城管执法部门依据《通告》第二条规定移送后相关工作的操作。

  二、材料接收

  城管执法部门移送的材料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当予以接收。

  1.移送通知书;

  2.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处罚决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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