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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府办〔2008〕102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为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住房货币补贴的原则
  (一)在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按职工不同职级,根据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
  (二)没有按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实行住房货币补贴。
  (三)按现行职工工资供给渠道筹集和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二、住房货币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一)补贴范围: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企业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补贴条件:实行住房货币补贴单位的职工,夫妇双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1.未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
  2.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3.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
  以家庭住房面积标准领取过政府或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夫妇双方均不能再申请住房货币补贴。一方以家庭住房面积标准的一半领取过住房补贴的,则另一方可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三、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
  (一)补贴标准
  1.职工个人住房货币补贴总额,按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单价与职工负担额之差,乘以职工本人住房标准面积的一半计算。职工负担额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
  2.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厅级130平方米、处级100平方米、科级85平方米、科员(含科员,下同)以下职工7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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