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住房货币补贴年限为15年,即把住房货币补贴总额按180个月分摊。
4.住房货币补贴月标准如下:
厅级干部每月313元;
处级干部每月241元;
科级干部每月205元;
科员以下职工每月181元。
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被使用单位聘为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级干部职务的住房货币补贴。被聘为高级职称的享受处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聘为中级职称的享受科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5.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可根据物价变动和经济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补贴方式
1.住房货币补贴采用按月发放的形式。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本方案实行住房货币补贴。
3.夫妇双方按各自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分别由所在单位计发。职工在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期间,职级发生变化的,从变动次月起,按新任职级标准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4.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离退休时,未领足住房货币补贴的,一次性领取剩余年限的住房货币补贴。
5.在本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一次性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总额。
四、住房货币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单位自筹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从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中提取80%。
(四)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维修支出部分)。
(五)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预算外资金。
(六)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公益金,不足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
五、住房货币补贴办理程序
(一)符合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对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三)经单位审核后的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材料报市房改办审批。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须提供原工作单位及原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职工职级变化的由单位在变动当月填写变更表,经单位审核后报市房改办审批。
(五)单位和市房改办应建立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档案。
(六)住房货币补贴供给单位按市房改办核准的住房货币补贴额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10日内划入职工个人住房货币补贴帐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