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由发放单位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货币补贴帐户,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定向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不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
(二)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单身职工(含离异)结婚时,如对方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住房货币补贴条件,则从结婚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并将已计发的月数、金额等情况记入其本人人事档案。
(三)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在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并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根据已计发情况和房改部门意见,继续向其本人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四)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货币补贴,已计发的个人住房货币补贴帐户余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五)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货币补贴并报计发单位,同时抄送市房改办,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原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货币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的,其住房货币补贴作封存处理,待其符合条件时给予提取或办理转移手续。
(六)在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按月住房货币补贴,可视其实际工作年限(工龄)一次性发放剩余部分的住房货币补贴。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货币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提取。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提取本人住房货币补贴帐户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离退休;
3.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4.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有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八)对弄虚作假,骗领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除追回已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外,须依法依规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当事人责任。
七、本方案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原《
河源市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河府〔1999〕82号)中“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停止执行。住房差额货币补贴仍按河府〔1999〕82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