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扶持力度
(一)设立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在预算内安排500万元资金,作为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对我市在境内外新上市融资的企业,在上市改制、申报期间所发生的审计、评估、律师和券商辅导等中介费用给予补助。凡与证券公司(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业资格)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且已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造的,市政府给予10万元补助;凡在辽宁省证监局备案且辅导验收合格的企业,市政府给予20万元补助;凡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企业,市政府给予70万元补助。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按照本政发〔2008〕14号确定的标准执行。同时,还将用于企业上市培训和对企业上市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等。各县(区)、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也要参照市级标准,建立本级扶持企业上市的专项资金。
(二)积极帮助上市后备企业协调解决改制上市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区)、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企业改制上市作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明确专门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开辟“直通车”,及时解决企业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点推进、重点培育企业在争取上市时需办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工商登记,以及需要税务、工商、人社、质监等部门出具无违法证明等手续的,要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对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不清晰、用地手续不全、企业账物不符、财务报表不实、劳动用工不规范等共性问题,各县(区)和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灵活解决办法,并有针对性地实施“一企一议”,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
(三)制定上市企业扶持政策。各县(区)、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重点推进、重点培育企业在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和价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基)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用于重点推进、重点培育企业。
四、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上市工作机构建设。市上市办要加强对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指导;各县(区)、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要进一步充实上市工作机构力量,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可聘请证券专业人才参与工作,增强上市工作机构力量。
(二)建立企业上市工作横向联系服务平台。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明确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的职能处室并指定一名联络员,与市上市办建立经常性企业上市工作联系制度,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市上市办对企业在改制上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转送有关职能部门,督促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做好协调服务,必要时提请市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