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规范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工作。试点高校只能在审批通过的校外学习中心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网络高等教育的招生录取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严禁点外设点。在招生简章和学生手册中必须明确有关网络教育入学资格、修业年限、统考、学历文凭、学位授予、电子注册等政策要求。要严格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严禁非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不具有同等学力者取得专科或者本科入学资格,严禁未获得高等专科毕业证书者取得专科升本科入学资格,不得以网络教育名义招收或变相招收各层次、各类型的全日制形式学习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不得组织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含全日制脱产学习的自考学生)同时兼读或套读网络高等学历教育。试点高校必须加强对校外学习中心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加强教学过程的监管,严格考试管理,加强教学制度建设,努力提高网络高等教育质量。
五、加强对已招收的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脱产班的管理。对于以学校名义在校内或在校外租赁校舍举办的自考助学脱产班,要配备相应的党政管理人员和政治辅导员,在教学管理、师资配备、教学设备及食堂伙食、住宿条件等后勤保障方面应确保达到必备的办学要求,防止因在教学、后勤管理等方面出现疏忽而引发不安定因素。对于与校外机构联办的自考助学班,要派出专人进行全过程管理,保证联办方兑现在教育教学与后勤保障方面的承诺,落实安全稳定责任。
六、加强办学条件核查。为准确、客观地反映高等学校办学条件状况,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各类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07〕13号)和《关于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基本办学条件和招生资格审核情况的通报》(教发〔2008〕17号)等文件要求,2009年起将自考助学班和网络教育在校生数纳入学校在校生总规模,测算基本办学条件。同时,不再将非学校产权的教学行政用房、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和图书计入学校办学条件。各高校要依据这一规定做好衔接工作,重点是合理确定2009年各类教育的招生规模。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高校办学条件的核查,对达不到教育部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要求,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限制或减少学校的规模。同时,要对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网络教育和自考助学等办学形式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