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转定工作的通知
(闽教人〔2008〕125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关于“要规范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的要求,我省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的名称现已统一规范为中等职业学校,为此,同类学校的教师职务系列也要相应规范统一的职称系列。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省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的教师原都评聘普通中学教师职务,不适应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适应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规范并理顺我省原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等教师职务评聘系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和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的教师职务统一纳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系列,中等职业学校今年不再评审中学教师职务系列。根据有关教师职务条例规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设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
二、全省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和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的教师原已评聘中学教师职务系列的,必须转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系列。即已取得中学二级、一级、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均应相应转为中等职业学校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三、申请转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的人员,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且近3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四、转定程序
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和职业教育研究机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转定工作,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单位)同意,设区市教育局审核汇总。中学二级、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转定为中等职业学校助理讲师、讲师任职资格,由设区市人事局核准,省直单位(学校)由省教育厅核准。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转定为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