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通知
(渝府发〔2010〕6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渝委发〔2009〕1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繁荣发展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
重庆少数民族文化是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创造和形成的宝贵精神财富,是巴渝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直辖以来,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长足发展,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取得新的进展,特色文化品牌打造初见成效,少数民族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但是,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总体发展水平仍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不相适应。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民族团结、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高度,深刻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围绕我市建设长江上游文化中心的工作目标,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推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
二、突出重点,大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建设
(一)加快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围绕2020年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大力推进渝东南民族地区县级图书馆、书城、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中心、村文化室、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建设,健全和完善民族地区基层文化设施。将民族地区电影院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012年前达到区县级标准电影院。支持渝东南民族地区建设民族特色博物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民族(民俗)博物馆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力争给渝东南一区四县配送流动舞台车。推进数字和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的普及应用,形成实用、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