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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通知


  附件2: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我厅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厅保存的信息。
  前款所称的职责,包括我厅机关及各直属单位行使的有关教育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教育管理、教育服务等方面的职能。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厅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厅领导签发件为准,福建省教育厅网站、厅机关政务公开栏和福建教育电视台首发。
  第五条 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办公室主任为新闻发言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有关媒体通报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举措、重要工作安排及其进展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心的应公开发布的教育信息。
  第六条 日常工作中,各处室、直属单位应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厅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规定及时送省档案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教育信息提供便利。
  我厅在厅机关一楼大厅设置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
  第八条 我厅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我厅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厅信息中心负责公开。
  第九条 我厅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由承办处(室)负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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