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是一年;超过一年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报请审核、批准。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的单位,其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扣不缴。如单位继续代扣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将代扣的住房公积金全额汇缴到管理中心缴存专户。代扣不缴的,按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办理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填报《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审批表》,并提供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定(决议)、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出单位或职工应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原工作单位转移至新工作单位: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
  (二)单位合并、分立;
  (三)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七条 单位与职工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自与职工中止工资关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二十八条 已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时,单位应自恢复缴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封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单位在管理中心预留的财务印鉴因不同原因发生变更时,持单位介绍信、原预留印鉴、新预留印鉴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单位或职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合并手续,只保留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设立托管账户,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单位应当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托管账户管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