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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要求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型不超过4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型不超过50平方米。
  七、加强房屋销售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要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中心予以审定并向社会公布。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取得市房产管理中心颁发的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对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购房人,凭《准购证》和本人的身份证实行轮候办理购房手续。购房面积按家庭人口不同,享受不同面积的住房。廉租住房的销售,按照河南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关于印发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和规范产权处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建〔2010〕26号)要求执行。
  八、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一)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廉租住房可实行租售并举,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自愿购买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原则上按成本价出售,政府在成本价基础上给予一定优惠。出售收入继续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二)加强资金监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其房屋预售款实行专户管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统一由市财政管理,根据工程进度,经市房产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市财政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九、强化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对建设和交易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用地审批后的监督和管理,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对擅自提高经济房销售价格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单套建筑面积的控制,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扩大套型面积的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工程质量方面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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