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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审核、审批的签字及用印
  凡属于市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各类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及单证均应由各级审核人员签字,经市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长签字后,加盖市级税务机关公章。
  对审批办结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应当在所有单证资料及封皮上加盖“出口货物已退税章”,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六、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延期申请的办理
  出口企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收集退税单证需要办理延期申请时,须填写《出口退税单证延期申报审批表》(格式见附件),并经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出口退税单证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海关代码

 

出口企业

 

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申请延期申报期限

 

延期申报理由(①-②划“√”,③自填):

①纸质退税凭证丢失( );

②纸质退税凭证内容填写有误(  ); 错误内容:           

                   正确内容:           

③其他:         (  )

 

 

 

 

 

单位(盖章)

 

 

 

企业办税员: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市)局国税局意见

准予延期税额

 

准予延期期限

年 月 日前

 

经办人:

 

    年 月 日

 

退税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市国税局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退税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局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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