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视察、调研工作结束后,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及时向市委提交书面报告,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六条 实行重大决策征求代表意见制度。市委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应采用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市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市委应当征求本届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和下一届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市委、纪委报告稿的意见。
市委召开全委会和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市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实行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制度。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代表中市、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及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还应有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
第十八条 实行代表参加民主评议制度。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市委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市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市委常委会工作的评议,参加对市委规划的有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有关工作的评议。
第四章
第十九条 设立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做好代表联络服务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应当加强与市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注意听取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坚持针对性和实效性原则,对代表普遍开展履职能力等相关培训。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培训一次,代表培训纳入党校培训规划。
第二十二条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在市党代表大会各种会议的言论和表决,不受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