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工作经费、代表履行职责的活动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市委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委负责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五条 为便于代表开展工作、参加活动,市党代表大会为代表统一制发代表证。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市委采取适当方式向市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一般不补选。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确实需要增补为市党代表大会代表的,由市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征得本人所在党组织和有关选举单位党组织同意后,报市委批准。增补个别代表可采用等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二)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本人要求辞去代表职务,并报市委批准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
第三十条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因组织关系迁出或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市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
第三十一条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或者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由其本人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市委决定,报省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