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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0〕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的保障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用于解决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类在职人员,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合法的自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二手房),并设定为抵押物的专项政策性低息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受托经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人)根据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利率和期限等内容办理。
  第五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按规定连续、足额缴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书;
  (三)已按规定比例缴纳首期付款(下称首付);
  (四)提供委托人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每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未还清上一次房屋贷款(含其他商业银行)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购买商品房的,首付不得低于30%;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首付不得低于2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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