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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承压类特种设备世博安保工作的通知


  10.对于液化气储罐、汽车罐车要确保不过量充装,高温季节(35℃以上)时,液化气充装量应在原许可充装量的基础上下降5%。

  11.世博会前各有关单位必须对卸液软管做一次水压试验。

  12.针对电站锅炉爆管停机事故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置措施,既要确保电力的可靠供应,又要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五、查找安全薄弱环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以世博为契机,积极推动并于4月底之前完成以下3项工作,做到设备合法使用,加气站合法充装。

  1.地下空间承压设备的检验。

  2.公交巴士用气瓶的检验。

  3.加气站充装许可评审和发证。

  六、完善企业应急预案,配置应急基本装备

  1.各有关单位应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并定期培训、定期演练,做到方案可行、救援有效。

  2.提高企业自救能力,配置基本救援装备如防护服、防冻手套、堵漏工具、呼吸器等。

  3.有关集团公司应组织应急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车辆和工具,除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社会救援任务(应急电话另行公布)。

  七、举各方之力,办平安世博

  1.建立长三角质监部门联动机制,打击非产权气瓶、超期瓶充装现象。

  2.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对进入上海的外省市汽车罐车、及外省市的汽车罐车充装单位要进行摸底并由市局交相关省局,确保来沪汽车罐车车况好,人员素质高,充装量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3.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支持帮助下,完成本市长输管道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使长输管道使用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平安让上海更灿烂,举办世博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必须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奉献世博,以出色的工作业绩保障世博,努力做到措施更严谨,检查更细致,整改更务实,圆满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世博安全保障任务。

  附件:1. 承压设备安全检查工作计划

  2. 相关行业及其承压设备安全检查的工作重点

  3. 世博园区承压设备安全保障工作要点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承压设备安全检查工作计划

 

工作职责

工作要求

时间安排

市局

1、负责对区县质量技监局的专项督查;

2、负责对有关集团公司的专项督查;

3、组织全市4个专项检查(LPG储罐站、液氨、液氯、气瓶充装);

4、负责对本市汽车罐车的专项检查;

5、组织世博安保工作的考核评比。

1、专项督查、专项检查按附件1表1~表6执行;

2、气瓶专项检查重点是:

(1)超期瓶充装;(2)非产权瓶充装;(3)报废瓶破坏性处理;(4)电子标签的应用情况。

1、专项督查:共两次,7月下旬、9月下旬各一次;

2、专项检查:4月底完成(气瓶专项检查除外,不通知、不定期);

3、世博结束后组织考核评比。

区县质量技监局

1、协助开展由市局组织的4个专项检查(不包括汽车罐车);

2、世博期间对每个高危行业至少开展2次专项检查,其中包括对区县燃气公司(不包括中心城区)的专项检查;

3、按国家和市局有关规定负责开展其他各类检查;

4、汇总企业自查表并填写《月报表》;

5、督促企业抓工作落实,抓隐患整改。

1、专项督查、专项检查按附件1表1~表6执行;

2、其他各类检查按国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市局文件和附件2要求进行;

3、月报表按附件1表7填写并于每月10日之前上报市局特种处。

1、协助市局的4个专项检查按市局要求进行;

2、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的2次专项检查(5~7月15日、8~9月15日各1次);

3、其他各类检查由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自定。

有关集团公司

1、世博期间至少开展2次专项检查;

2、汇总下属企业自查表并填写《月报表》;

3、督促下属企业抓工作落实,抓隐患整改。

1、专项检查按附件1表4、表6执行;

2、《月报表》按附件1表7填写并于每月10日之前上报市局特种处。

2次专项检查时间:5~7月底、8~10月底各1次。

市特检院

1、协助市局做好汽车罐车的专项检查;

2、协助市局做好对上海化工区的监管工作(包括:(1)2次专项检查;(2)汇总企业自查表并填写《月报表》);

3、开展对长输管道的保障性检验并制定检验方案。

1、专项检查按附件1表4、表5执行;

2、《月报表》按附件1表7填写并于每月10日之前上报市局特种处;

3、保障性检验方案的制定应切实、可行、科学。

1、2次专项检查时间5~7月底、8~10月底各1次;

2、3月底之前完成保障性检验方案的制定;

3、4~5月完成长输管道的保障性检验工作。



使用单位

1、认真开展日常巡检并做好记录;

2、企业管理层对企业承压设备进行自查并填写企业自查表;

3、按时上报企业自查表;

4、负责安全隐患的整改。

1、日常巡检记录按企业规定执行;

2、企业自查按附件1表2~表6执行;

3、每月5日之前将企业自查表上报各区县质量技监局、有关集团公司,上海化工区下属企业、汽车罐车企业上报市特检院;

4、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落实整改,对无法停止运行整改的,在确认不会影响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由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并采取一定措施,报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1、日常巡检每天至少1次;

2、企业自查每月至少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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