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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种植业:玉米、小麦、水稻、棉花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40%、25%、5%和10%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省与巩义等省直管县(市)分担比例为40%、30%和10%,其余20%由农户和龙头企业负担。

  养殖业: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30%,养殖户负担2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县级按3∶7的比例分担,其中巩义等直管县(市)全额负担。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负担30%,地方财政负担30%,养殖户负担4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县级按3∶7的比例分担,其中巩义等直管县(市)全额负担。

  (二)地方财政补贴品种保费分担比例

  烟叶保费由财政补贴50%、烟草公司承担40%、农户负担10%,即财政补贴12元/亩、烟草公司承担9.6元/亩、农户负担2.4元/亩。

  肉鸡保费由财政补贴50%、龙头企业承担20%、农户负担30%,即财政补贴0.15元/只、龙头企业承担0.06元/只、农户负担0.09元/只。

  烟叶和肉鸡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县级财政部门安排,市、县级分担比例由市、县级政府研究决定。

  六、风险控制

  2010年种植业保险实行最高赔付总额封顶。单个保险品种全省最高赔付总额以当年该保险品种保费总收入3倍以内封顶。当单个保险品种责任范围内总损失金额超过当年保费收入的3倍时,按照保费收入3倍与实际损失之比同比例下调对农户的赔付金额。当全省核定赔付总额在当年保费总收入2倍以内(含2倍)时,由保险承办机构全额赔付;当全省核定赔付总额超过2倍(最高为3倍)时,超过部分由机构首先通过再保险解决,再保险仍弥补不了的由财政部门和保险承办机构按1∶1的比例分担,其中财政部门负担部分由省、市、县(市)按1∶0.5∶0.5的比例分担,省直管县按照省、县(市)1∶1的比例分担。

  能繁母猪、奶牛保险的赔付责任不予封顶,由保险承办机构对投保者按照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设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金。在市、县(市)上报本地种植业保险品种签单完成情况和保费使用进度情况后,省财政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25%的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巨灾风险准备金,专账管理,逐年滚存(资金积累达到年度平均保费收入100%左右时为止),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保险承办机构要按季向省财政厅、河南保监局报送农业保险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建立农业保险投保及灾情理赔报告制度。省财政厅和河南保监局要不定期检查各险种投保及理赔个案情况,逐步建立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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