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本溪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5月21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世伟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本溪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税信息的采集、利用和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涉税信息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涉税信息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共同负责涉税信息的分析、处理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涉税信息管理机构负责涉税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传递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因履行职能产生的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相关的信息(以下简称涉税信息),应当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涉税信息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六条 涉税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县(区)涉税信息管理委员会每年与涉税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具体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由市涉税信息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涉税信息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涉税信息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