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房产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二手房交易价格认定确认书等资料;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房屋租赁管理明细资料;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房屋产权交易价格认定标准。
(十三)交通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各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核发情况、应税车辆数量变动情况和委托代征入库税款明细等信息。
(十四)水务部门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水利项目计划审批情况、河道工程维护费减免审批信息和费源分析。
(十五)外经贸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进出口经营权发放情况,新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资料及加工贸易手册资料;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情况,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市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情况和全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
(十六)文化部门在向演出经纪机构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及时提供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人和演员个人等信息;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收费许可年检名单和各类娱乐场所名单。
(十七)卫生部门于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年度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信息。
(十八)审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被审计事项的涉税信息。
(十九)体育部门应当在举办各类体育比赛和有关活动前,及时提供相关涉税信息;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体育彩票销售相关信息。
(二十)统计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统计快报和社会综合信息情况简报;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国有、集体和其他各种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情况。
(二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国有资产划拨、保值增值情况和产权转让、交易等相关信息。
(二十二)残联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户核定信息和情况分析。
(二十三)物价部门于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提供前6个月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情况和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等信息。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及相关登记信息。
(二十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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