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应当认真组织信息比对,并实地核查各部门传递的信息,属于漏征漏管的,及时纳入税务管理;对经核查已实际不存在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市、县(区)涉税信息管理委员会应当以市政府政务网络为依托,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和涉税信息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在涉税信息采集、传递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一)教育部门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对学校超过收费标准和规定范围的收费以及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二)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核查和技术合同的认定把关。
(三)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税务违法犯罪的案件均应及时受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管理,依法核查处理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福利企事业单位。
(五)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工作程序,按照“一证一完税”的原则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办理土地、房产转让手续时,协助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交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协助其办理房产的查封、解封或转移手续等。
(六)文化部门应当督促演出经纪机构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监制等事宜。
(七)卫生部门应当督促营利性医疗机构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发票监制等事宜。
(八)体育部门应当督促承办各类体育比赛活动的单位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监制等事宜。
(九)物价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物价调节基金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税务机关发现的无照经营户。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十二)总工会应当协助做好工会经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十三)残联应当协助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