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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推进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及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2.扶持中小型龙头企业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市以上龙头企业方可申报。上报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申报表。委托的咨询和认证机构,需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具有资质和办公场所,并在宁夏注册。
  3.技术创新奖励。2009年度内所有主持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发明专利,并发挥效益的农业企业均可申报。企业必须是第一主持单位或专利发明单位。
  4.技术研究中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奖励。由创建自治区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通过省部级认证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龙头企业上报。
  5.对企业、行业协会开展厂长经理培训,开展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开展诚信活动,组织招商引资、开拓市场、产品展销等活动的,上报实施计划或方案,由自治区产业办统一安排。
  对拖欠税的银行贷款催缴无效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扶持。
  (三)公共扶持政策
  1.市场开拓与品牌推介。对自治区和市、县政府开展大型招商引资、开拓市场、打造品牌等活动的,对国家和自治区确认的龙头企业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展会等活动的,上报实施计划或方案,由自治区产业办统一安排。
  2.招商引资。在我区投资建厂、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地企业方可申报。
  3.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1)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以县(市、区)为单位,一种作物种植面积不小于10万亩可进行申报。按照农业部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实施方案要求实施。
  (2)安全优质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产地周围没有工业污染源。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申报目录,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有控制能力,使用的原料来自通过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储存、包装,在申报成功的产品上加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接受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协会等方可申报。
  绿色食品认证。产品符合绿色食品目录,遵照绿色食品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包装、储存、销售,对产品质量有控制能力,加工企业和原料基地周围没有工业污染源,接受绿色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企业方可申报。
  有机食品认证。生产加工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生产加工企业对原料基地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承诺生产加工过程中不使用任何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申报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接受有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企业方可申报。
  (3)市场速测设备配套。经自治区验收合格的产地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公司、基地,购买了农残检测设备,开展农产品药残检测。
  (4)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采集发布系统。由农牧厅统一采购。
  (5)农残超标农产品无害化处理系统建设。由农牧厅统一采购。
  (四)奖励政策
  1.产业大县建设奖励
  根据各县(市、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进展、质量安全水平、产业经济效益和促进农民增收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分层次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先进县(市、区)予以奖励。
  2.粮食生产先进县奖励
  根据各县(市、区)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等主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良种覆盖率、技术推广面、产量(单产、总产)水平、人均占有量等指标和高产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分层次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先进县(市、区)予以奖励。
  3.设施农业建设先进县奖励
  按照总量和增量统筹考虑、山川统筹考虑的原则,根据各县(市、区)设施农业建设、投入生产、技术指导和组织管理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分层次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先进县(市、区)予以奖励。
  四、项目验收
  (一)验收标准
  1.枸杞产业
  种植基地建设。应达到基地建设条件,随机抽查15%以上基地面积,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营林工程建设标准及作业设计,苗木成活率应达到85%以上。
  2.清真牛羊肉产业
  (1)肉牛良繁推广
  ①肉牛冻精及液氮采购。查验购买和发放冻精的原始票据及记录,抽查30%以上冷配改良点配种记录。
  ②肉用种公羊推广。查验购买和投放原始票据及记录,实地核查30%以上的种公羊。
  ③滩羊种公羊推广。查验实施方案和投放、调换原始票据及记录,实地核查20%以上的种公羊。
  (2)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逐点查验防疫、消毒设施和粪污处理设施,养殖小区新建棚圈面积、青贮池容积、青贮饲料制作及饲喂情况,核实存栏肉牛、肉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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