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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推进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及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1)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通过实地察看设备运行情况和查验相关原始凭证相结合的方法,检查技术改造完成情况并核定技术改造投资额度;检查应交纳各项税的上缴情况及到期应偿还金融贷款本息情况。
  ①技术改造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等要按批复的要求建设,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要按批复的设计要求实施和运行。
  ②技术改造投资额核定。投资额依据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复印件进行核定。投资额包括用于技术改造的土建工程款,生产用设备款和安装费用,与本技改项目设备配套用于提高技术水平的软件费用(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合作,知识产权的购买、使用费等)。其中:土建部分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20%、软件费用按照不超过设备额10%的比例核定补助额。科技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③实地察看。对申请验收的技术改造项目,到企业实地核实技改完成情况及原始凭证。
  ④企业应提供项目实施计划、实施方案、总结及投资财务清单,购置设备、土建工程、科技研发资金的记帐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2)扶持中小型龙头企业提高自我发展能力。须提供已获得认证证书或企业与咨询机构签定的合同及认证程序资料。
  (3)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查验获奖、专利证书原件,成果、专利应用效益证明。
  (4)支持龙头企业建立技术研发和质量检测体系。查验相关认定文件。
  (5)支持龙头企业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将国家财政扶持政策与金融、担保、保险有机结合。查验相关政策文件和相关合同等资料。
  12.公共扶持政策
  (1)招商引资。查验企业实际投资的相关凭据。
  (2)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①建设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以获得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证书为准。
  ②安全优质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以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为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认定以产品通过质量检测,现场检查符合标准,申报企业完成产品申报所有程序后,以自治区农牧厅上报农业部质量安全中心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文件为准。
  ③农残检测设备。查验购买发票,进行实地查验。
  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和农残超标农产品无害化处理系统建设。查验采购票据及设备安装、使用情况。
  (二)验收程序
  1.项目实施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市县(或自治区)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实施计划、方案、管理办法和总结及相关材料。
  2.各市县(区)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验收申请,组织自查自验后向自治区产业办提出验收申请。
  3.自治区产业办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及专家组成。根据各市、县(区)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提出的申请,按照时效要求,及时组织验收。
  4.坚持以市县自查自验为主,区市县检查验收相结合的原则。县(区)自查自验要达到100%,市级抽查验收要达到50%以上,自治区验收是在市县自查自验的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
  五、项目管理
  1.在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产业办具体负责项目的审核、汇总。
  2.严格项目计划管理。项目计划要严格按照《政策意见》之规定,项目实施和验收要严格按照下达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内容。
  3.坚持项目公开公示原则。项目申报要公开,鼓励有资质的企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及有关技术部门积极申报,不搞暗箱操作;项目资金兑付要公示,尤其是涉及千家万户的项目,要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4.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凡自治区有关部门已安排资金的项目,要在项目报告中说明,若低于《政策意见》规定扶持标准的,可申报差额补助,凡高于《政策意见》规定扶持标准的一律不再给予补助。
  5.建立项目档案管理。所有项目均要建立基础档案,各市、县项目管理单位要详细记录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建设地点、补助内容、采购物品发放情况等。

  附表1:特色优势产业项目申报表
  附表2:龙头企业建设项目申报表
  附表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申报表
  附表4:2009年项目申报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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