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城镇重建住房分配安置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10]122号 2010年7月5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汶川地震灾区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推进顺利,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效,目前,灾区城镇需重建的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以下统称重建住房)已基本建成,将进入全面分配安置阶段。为切实加强灾区城镇重建住房的分配及安置入住管理,确保公平合理,实现“家家有房住”的重建目标,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分配制度
灾区城镇重建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分配管理制度。各地要抓紧研究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城镇重建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未制订公布分配管理办法的,一律不得实施分配安置。要坚持“以人为本,特、困优先”的原则,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优先照顾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或特别困难群体。
二、严格审核对象
各地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细化申请购(租)重建住房对象的资格认定条件和办法。安居住房向自有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出售(或出租),向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租(或出售)。廉租住房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租,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所有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资格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每户受灾居民家庭限购(租)一套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政府委托开发企业建设的,开发企业不得向主管部门认定的对象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或出租。受灾居民已通过委托开发企业建设、集资建房、自建住房等方式重建住房的,不得再申购(租)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各地应对所有申购(租)受灾居民家庭实行建档管理,建立台账,符合条件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购(租)资料均应留档备查。
三、加强价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