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南京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南京市水利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南京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审核制度》等六项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的;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三)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提出申请的时间。

  (四)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1、局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2、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10个工作日。

  3、决定公开的,承办部门应当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六)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南京市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使水利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市政府《全市200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宁政办发[2007]5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处室、直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