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规划需占用或穿越城市道路的电力线路项目,应征求城市道路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既有电力管(沟)容量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供电企业应及时向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提出扩建请求,以便统筹解决。
(四)对政府统建的电力管(沟),供电企业参与方案设计评审和竣工验收。
(五)供电企业可自行选择变电站施工图审查单位,基础和建筑物的审图意见应报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备案。
变电站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和输电线路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不需备案,由供电企业自己负责。
五、及时完成“两通一平”
(一)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新建变电站的通路、通水和场地平整工作,并在供电企业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场地平整是指按照设计要求,挖填土方至指定标高、坡度。
(二)供电企业负责变电站的护坡或需特殊处理的地基,并及早与当地政府沟通,相互配合,避免重复开挖、投资浪费。
六、提高审批效率
(一)电网工程一律列入市重大项目,并参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办理。
(二)各区供电企业可作为项目建设申请主体,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办理属地电网工程前期手续。
(三)供电企业在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划环评批复,完善农用地转用及占用林地手续,并经市政府审核(备案)同意后,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等用地出让手续。
项目有关的环评、水保、林地占用等行政许可手续有效期延长至二年。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供电企业的项目申请资料,可不再核对原件。供电企业只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并对所提供的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
(五)供电企业完成电网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后,对资料不齐,但承诺在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建设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可先行办理提前开工手续,待资料补齐后,再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供电企业凭此复函可同时办理涉及城管、交通等主管部门的开工手续。
七、强化协调督办
(一)供电企业应及时向我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电网工程存在问题,街道、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应主动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