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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

  (三)按规划需占用或穿越城市道路的电力线路项目,应征求城市道路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既有电力管(沟)容量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供电企业应及时向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提出扩建请求,以便统筹解决。

  (四)对政府统建的电力管(沟),供电企业参与方案设计评审和竣工验收。

  (五)供电企业可自行选择变电站施工图审查单位,基础和建筑物的审图意见应报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备案。

  变电站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和输电线路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不需备案,由供电企业自己负责。

  五、及时完成“两通一平”

  (一)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新建变电站的通路、通水和场地平整工作,并在供电企业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场地平整是指按照设计要求,挖填土方至指定标高、坡度。

  (二)供电企业负责变电站的护坡或需特殊处理的地基,并及早与当地政府沟通,相互配合,避免重复开挖、投资浪费。

  六、提高审批效率

  (一)电网工程一律列入市重大项目,并参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办理。

  (二)各区供电企业可作为项目建设申请主体,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办理属地电网工程前期手续。

  (三)供电企业在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划环评批复,完善农用地转用及占用林地手续,并经市政府审核(备案)同意后,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等用地出让手续。

  项目有关的环评、水保、林地占用等行政许可手续有效期延长至二年。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供电企业的项目申请资料,可不再核对原件。供电企业只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并对所提供的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

  (五)供电企业完成电网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后,对资料不齐,但承诺在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建设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可先行办理提前开工手续,待资料补齐后,再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供电企业凭此复函可同时办理涉及城管、交通等主管部门的开工手续。

  七、强化协调督办

  (一)供电企业应及时向我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电网工程存在问题,街道、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应主动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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