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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社会捐助的资金;
  (六)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
  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个人医疗账户。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分别按以下比例逐月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2.5%的比例缴纳;
  (三)除前两类人群之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个人按缴费基数1.5%的比例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再各按缴费基数的0.5%对当月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进行补贴;
  (四)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个人按缴费基数1.5%的比例缴纳,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财政按缴费基数1.0%给予补贴。纳入扶贫助学范围内的学生,由市扶贫助学基金对个人缴费部分补助50%。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应当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依法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资产清算时,应当保证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对所属退休人员,应当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分立、合并(兼并)后的用人单位承担被分立、被合并(兼并)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义务。
  第十三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失业后,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属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账户中划转,属个人缴纳的部分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代收代缴。
  第十四条 城镇职工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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