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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10.6月中旬下达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配合)

  11.2010年对382户企业的落后产能实施淘汰,形成297.3万吨标准煤的节能量,年内确保关停小火电机组27.65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6万吨、炼钢24.45万吨、有色2.9万吨、工业硅5.3万吨、焦炭48万吨、铁合金10.1万吨、电石34万吨、水泥470.7万吨、平板玻璃230万重箱、煤炭211万吨、造纸18.4万吨、酒精2.1万吨、制革30万标张、印染0.6亿米、化纤6万吨。纳入国家关停小火电机组27.65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5万吨、炼钢10万吨、造纸17万吨、焦炭48万吨、铁合金5.8万吨、酒精2万吨、制革30万标张、印染0.6亿米、化纤3万吨任务的,确保在今年9月30日前完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成都电监办配合)

  1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组织督促企业在9月30日前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市、州政府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13.10月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检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能评、供地、核准和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提供地区名单;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负责暂停环评、供地、能评核准和审批工作;监察厅配合)

  14.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提供企业名单;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分别负责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及停止供电工作;国土资源厅负责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负责停止供水工作;监察厅、成都电监办、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配合)

  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不合理增长

  15.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配合)

  16.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土地审批和取水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不准开工建设工作;环境保护厅负责环评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节能审查工作;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审批工作;监察厅、省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17.6月30日前公布去年10月份以来违规在建项目和违规建成项目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银监局、成都电监办、各金融机构、省电力公司配合)

  18.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融资。6月份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部署贷款自查,7月份金融机构报送整改情况,8月份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停止建设工作;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负责控制融资工作;监察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配合)

  19.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融资,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6月份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部署贷款自查,7月份金融机构报送整改情况,8月份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负责停止生产;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分别负责控制融资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停止供电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负责停止供水工作;监察厅、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单位配合)

  20.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成都海关、省地税局、省国税局配合)

  四、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21.安排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7月30日前全部到位,确保形成年节能能力86万吨标准煤以上,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30万吨、垃圾日处理能力900吨。(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配合)

  22.安排省预算内投资支持节能减排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配合)

  23.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列入《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的未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2010年8月30日前开工建设。实施预警通报,8月30日前未开工建设的实施区域限批、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各有关市、州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监察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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